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是半成品,后续经过运输、施工方的浇筑、养护,才能完成混凝土结构的施工。众所周知,混凝土出厂后,它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凝结、硬化过程,其中的凝结也就是混凝土由流动性变成无流动性的过程,分为初凝和终凝,终凝就是完全失去流动性,混凝土才开始产生强度;硬化,就是混凝土终凝后的延续,水化在继续进行,强度也逐渐加大,直至达到设计强度,那就彻底硬化了。由于预拌混凝土具有质量动态变化及长期性、后滞性的特点,必然导致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供方和施工方都存在影响质量的因素,硬化后混凝土若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的界定就需要多方面的了解和调查,需要双方证据、依据来支撑。本文仅谈质量问题中的强度问题,就能否用混凝土试件强度作为界定混凝土质量责任的依据。
(1)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中定义混凝土强度为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表征其抵抗外力作用的能力。本标准中的混凝土强度是指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2)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由需方承担。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符合 GB/T 50107—2010的规定时为合格。
(3)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应判为合格。同条件养护试件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4)GB 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合格。
从以上标准、规范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供方还是需方,不管是出厂还是浇筑现场,不管是标养还是同条件试件,混凝土的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经检验评定合格,混凝土的强度判为合格。可以说在理论上,除了 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增加了如同条件养护试件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外,多数标准和规范中提到混凝土试件强度是作为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依据。
2 从正常混凝土质量控制相关方执行标准、规范方面理解
2.1 从供应方来说
供方的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最终质量检验环节是混凝土的出厂前按批次进行取样、成型、养护、破型检验,检验结果进行强度评定,同时依据强度检验结果为需方出具合格证。所有的混凝土试件原始记录、报告、合格证等资料与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其他资料一并进行存档,以备出现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2.2 从需方来说
需方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是通过浇筑现场在罐车卸料过程中取样、成型、同条件养护,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破型检验、出具试验报告。同样所有的混凝土试件强度的资料与其他资料也一并存档留存。
2.3 从混凝土质量监督机构来说
混凝土质量监督机构对供方及需方的混凝土质量检查共同点都是进入现场抽查过程控制,查整体资料的同时,对混凝土试件的检查也是重点。目前大多地区质量监督机构都与供方试验室的压力机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压力机进行联网,实时对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情况进行监控,从而达到对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的目的。
从以上三个相关方来看,正常的混凝土最终质量情况,相关单位都离不开混凝土试件的强度。也就是从质量控制及监督的角度,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是作为混凝土质量的主要依据。
以上是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没有质量责任,并按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的情况下,混凝土试件的强度理所应当是混凝土质量的主要依据。而实际出现混凝土强度质量问题的时候,混凝土试件的强度作为界定混凝土质量责任的依据就显得有些不足,很难叫各方都信服、满意。大多数单位解决的方式根据强度相差多少分三种:一种是强度相差较少,供需双方通过结构实体回弹验证强度情况,双方基本是协商,采取后续跟踪强度增长情况,各自加强后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等方式来解决;一种是强度相差较多,供需双方与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共同对混凝土结构进行实体回弹或钻芯取样,由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出具强度检测结果,然后供需双方依据该结果,双方调查分析原因,基本上也都是双方协商解决;还有一种是强度相差大、有安全隐患,这就需要各相关多部门的参与,还需请专家采取较多认定质量方式,与相关部门共同确认质量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等。不管是哪种强度质量问题,混凝土试件强度在这里起的作用大多只是作为分析原因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质量责任的认定会比较复杂,也很难明确认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3.1 供方问题
目前混凝土市场竞争激烈,低价竞争已是常态,多数企业不仅降材料成本、而且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可以说配制的混凝土的强度富余较小,基本都在临界点上控制,再加上人员不足,人员的变动频繁,所以混凝土的强度保证率低这是事实,供方没有这个自信。另一方面即使供方的混凝土试件合格,由于需方对供方的混凝土试件没有见证,而且也存在运输过程中有一些可变因素导致的混凝土性能的变化,所以需方对供方的混凝土试件的强度也存在不信服的情况。
3.2 需方问题
很多施工单位不重视试件的取样成型,现场施工单位不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制作和养护,形式化严重,施工过程粗糙,按工人要求,混凝土坍落度越大越好,现场加水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需方的同条件试件强度作为质量责任的依据同样得不到供方的信服。
3.3 利益的问题
利益的问题是供需双方共同的问题,出现质量问题是供需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双方都不愿意声张这样的事情,而且也都深知自己存在的问题,都有数据不真实的情况,所以很多时候双方就心照不宣,遇到质量问题,就都各退一步,各打五十大板,这种做法双方还是比较认可的。
4 当前混凝土试件的质量与结构实体混凝土质量的关系
(1)混凝土试件不合格,不一定是结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试件的不合格包括供方自留的试件不合格和需方留置的试件不合格两方面。一旦发生试件的不合格,不能马上判定结构混凝土不合格,应全面地排查,找到根源,分析可能的影响因素,逐一排除。同时对结构混凝土进行回弹、钻芯等结构实体检验验证。
(2)混凝土试件合格,不一定结构实体混凝土质量合格。
混凝土试件合格,但施工环境、施工过程、施工人为因素、施工荷载、施工后期养护等等都会导致结构实体混凝土质量的不合格是一方面,也存在试件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等情况。
从当前不管是供方还是需方的混凝土留置试件的现实来看,试件强度与结构实体的强度一致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较大,大多都存在不确定性,可以说作为质量责任的界定的代表性较差,很难说供方试件合格,供方就一定没有质量责任,需方试件不合格,供方就一定有质量责任,也很难说供需双方试件都合格就一定是需方责任。往往很多时候供需双方试件都合格,但是实体不合格确是现实存在的情况下,这就是大问题,混凝土试件与结构实体不一致,而且相差甚远,这就是双方都存在的最起码的质量控制的大问题,也就是平时的质量管控形式化严重。
综上所述,目前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完全作为界定混凝土质量责任的依据受到很多条件限制,受到很多存在的乱象的限制,混凝土试件的可代表性差是事实,只有供需双方具有较强的企业标准化意识、较高的质量意识,使企业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状态才有可行性,同时还需制定标准规范部门根据混凝土的特性对标准、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使混凝土试件强度与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更加一致。虽然理想与现实存在很大差距,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混凝土试件强度作为质量责任还是有参考性的,对分析质量问题的产生还是有帮助的,有着积极的意义的。质量问题的产生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都是工作管理的失控、不注重细节造成的,所以就要求供需双方都加强过程管理控制,互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注重保留对方工作不到位的证据,这样做不仅可以为界定质量责任提供依据,更是为避免质量问题的出现,从而使得混凝土的质量得到保证。